第334章 协议内容
在对婚姻都不信任的背景下,很少人信任什么同居协议。 黄一曦还没说话,康明扬已经上前尽职地解释,“虽然这种协议在我们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。但在国外却是一种很流行的特殊模式,同居协议和婚姻关系不同,但保障的部分权利却和婚姻类似。” 这些知识还是商洛宇给他普及的。 早在商洛宇要求婚的前几天,他就尽职地向康明扬灌输这些知识。 所以康明扬解释得很尽职。 太阳永不落国政府于2004年12月6日向全国的非婚同居男女们发出“警告”,敦促他们签订“同居协议书”,以避免分手后因房产和财物等引起不必要的纠纷。这份协议书可以由双方自己起草,也可以从政府指定网址处下载。协议书内容将明确规定双方一旦终结同居关系,包括房屋和财物等的所有权归属。 要说婚姻,国外的人实则比国内的重视,因为婚姻对他们而言,除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,还有心灵约束。 由于基督教在米国影响深远,“婚姻”(arria)这个词是具有宗教含义的。大多数米国人对于婚前性态度是顺其自然,可婚姻是神圣的,是在神面前起誓承诺过的。 米国法律对于离婚的“惩罚”也不轻,肥皂剧《两个半男人》中就有离婚后还一直付赡养费给前妻的男主角,穷得只能携子和兄弟住一起。 正因为“婚姻”这个词的敏感度极高,为了解决争议,针对未婚同居现象,米国人也发明了相应的法律名词:ivilunn,即为“民事结合”,通常在权利上等同或接近婚姻,但避开了“婚姻”这个词。 米国许多州和企业也承认“destipartnership”,也就是“同居伴侣”。只要一对同居伴侣签字表示两人是长期共同居住的,无论性别,就有可能享受雇主提供的例如医疗保险等福利。 除了米国,在高卢国,是很常见又合法的组建家庭的一种模式,高卢国从1999年底开始实施紧密关系民事协议,成为恋人在法律关系上组建家庭的一种选择。 2005年改革后,民事伴侣关系具有与婚姻关系相似的一些法律权利和义务,包括伴侣共同纳税的减免优惠、伴侣财产继承的免税权,以及伴侣享受对方的保险和承担伴侣的债务等。 在2010年,高卢国有24.9万对男女登记结婚,19.5万对伴侣登记民事伴侣关系。 实际上,在高卢国,这种民事关系在官方正式立法时更早的时候民间就已经流行,1920年,高卢国文豪萨特与波伏娃开始签订这种协议,开始他们长达51年只同居不结婚的协议契约式婚姻。 高卢国不愧是一个“自由、平等、博爱”和浪漫的国家,国家统计与经济研究所2011年2月八日发表的一项调查显示,越来越多属于较高社会阶层和受过高等教育的人选择登记“同居协议”,同居伴侣中有26%为公职人员或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。 截至2010年1月1日,在高卢国签订俗称“同居协议”的紧密关系民事协议(pas)的人数超过100万。高卢国总统霍朗德就是签订同居协议的未婚总统。 哦,原来如此,众人纷纷点头。 听了康明扬一席话,胜读十年书。 黄一曦感叹,这孩子要是干传销,肯定是教父级别的呀。 “那他们的子女怎么办?” 好学的黄一鸣率先发问,“在我们国内,未婚生的孩子可是非婚生子女呀。” 这话说得有点坳口,其实谁不知道,就是私生子女呀。 康明扬赶紧科普,“它们有颁布非常完善的法律,早上上世纪70年代,还未正式立法同居协议时,它们的法律已经规定婚生与非婚生子女拥有完全同等的法律地位,事实上这点在我们国家,法律上也是如此规定。” 高卢国的非婚同居者常常跟结婚夫妻一样组织家庭、生下孩子。而高卢国政府对这些非婚子女与婚生子女一视同仁。 在越来越低的生育率背景下,高卢国为鼓励生育,在社会福利层面,不管是婚生还是非婚生,生育都能得到同样的家庭补助,生育的孩子越多,补助也越多。 在财产继承方面,高卢国民法典自2001年以来就规定婚生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完全同等的权利。而且高卢国财产继承法律规定子女为第一继承序列,其权利高于配偶,所以什么是非婚生子女歧视,人家完全没有这个问题。 “这怎么可能呢?”要知道国内可是把父母、配偶、和子女列在第一继承人里面,且排名份额不分前后。 照这个说法,只要有同居协议,结婚不结婚的,都是浮云呀。 “这是真的。” 已经从求婚失败的打击中恢复的商洛宇也开始解释,1999年高卢国通过了“民事互助公约(pas)”前,高卢国的法律已经在医疗保险、死亡保险、住房保障等方面保护了非婚同居双方的互助及互享的利益。 通过后,非婚同居从此具有“准结婚”的法律地位。 同居者可以到当地市镇区政府登记与领取证书,以便享受有关法律的保护。 “那孩子的读书怎么办?”黄一雷很重视这个问题,黄一闪也一样,他们都是打算让孩子从小来白水州接受教育的,可是碍于户籍规定,只能另找办法。 要知道在国内,学区房可比非学区房价格高许多,有些地方甚至高几倍到十倍以上。 而其中户籍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。 很多学校都有规定,落户学区房的学生户籍,要两年甚至三年后才能取得入读学校的资格。 要知道在国内现状,户籍的重要性已经越来越小,除了孩子读书,已经很少人想到户籍的其他作用。 康明扬笑了笑,“在入学、疾病保险等问题上,由于高卢国不存在户籍制度,非婚子女与其他孩子没有任何差异。由于不存在婚姻关系,非婚子女的姓可以由父母自己决定,申报当局即可。” 事实上不止高卢国,西方某个联盟组织在1975年时通过了一个有关非婚生子女的公约,规定各成员国必须采取措施、修正有关法律承认非婚子女的权利,使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完全同等的权利与地位。